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2执5184号

王雁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雁;杨涛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5184号

申请执行人:王雁,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杨涛,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王雁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4445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代偿金860973.96元,利息38743.8元;2、以代偿金860973.96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划拨了其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3739.5元。4、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翥

审判员 罗胜利

审判员 郑炳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