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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02执191号

王亚萍与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亚萍;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02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王亚萍,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于家路52-1。

法定代表人:杨丹,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并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辽06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