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40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五马办事处北董村村民委员会,住长治市城区五马办事处北董村
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东街办事处北石槽村村民委员会,住长治市城区东街办事处北石槽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五马办事处北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东街办事处北石槽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晋0402执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 悦珂珂
审判员 宋燕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