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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刑终34号

宁旺涛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宁旺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刑终34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宁旺涛,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旺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鄂09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旺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孝感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决定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9刑初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志斌

审判员  张汉彬

审判员  陈作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明正

书记员李宗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