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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05执异10号

朱竣麟、黄凤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竣麟;黄凤燕;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执异10号 异议人朱竣麟,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代理人:陆叶,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黄凤燕,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代理人:陆叶,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科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桂林市七星区铁山路**漓东科技新城铁山工业园**。

被执行人: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商场/div>

被执行人: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桂林市,住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高新开发大厦**v>

被执行人: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桂林市七星区,住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

被执行人: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住桂林市七星区骖,住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高新开发大厦**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本院在执行朱竣麟、黄凤燕与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竣麟、黄凤燕对本院(2018)桂0305执1364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9年1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异议人朱竣麟、黄凤燕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听证,被执行人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通知未到庭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朱竣麟、黄凤燕称,五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异议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共同履行向桂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办理桂林市七星区桂磨路英才科技园A-2地块科赛.智汇城小区x栋x单元xxx号房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及支付未依法报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经法院执行后,五被执行人仅履行了支付部分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次要义务,违约金只计算到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期间,迟延履行金只计算到扣划的日期,却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报送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主要义务。而法院不应作出(2018)桂0305执1364号裁定,终结对本生效判决的执行。故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2018)桂0305执1364号裁定,恢复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虽然桂林市七星区桂磨路英才科技园A-2地块科赛.智汇城小区x栋x单元xxx号的买卖合同属我们五家公司共同与异议人签订,但是上述房产所属小区根据我们五家公司约定,属科创置业有限公司独立开发,报送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都在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手上,报送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义务应由科创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我们四家公司无法履行和完成。现该公司没人管事,我们四家公司已主动共同承担了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因此,法院作出(2018)桂0305执1364号裁定,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是正确的。

本院查明,因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行履行已生效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异议人朱竣麟、黄凤燕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共同履行向桂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办理桂林市七星区桂磨路英才科技园A-2地块科赛.智汇城小区x栋x单元xxx号房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及支付未依法报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支付违约金至2018年7月18日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2018年9月27日的给付义务。以上述房产属科创置业有限公司独立开发,报送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都在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手上,报送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义务只有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才能履行为由,未履行报送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义务。本院2018年12月5日以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桂林市七星区桂磨路英才科技园A-2地块科赛.智汇城小区x栋x单元xxx号房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均无法交付为由,作出(2018)桂0305执1364号裁定,终结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异议人朱竣麟、黄凤燕不服上述裁定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8)桂0305执1364号裁定,恢复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由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桂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送办理桂林市七星区桂磨路英才科技园A-2地块科赛.智汇城小区x栋x单元xxx号房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该义务属五被执行人共同义务。五被执行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桂林市高新区英才科技园A-2地块开发建议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申请执行人不具有约束力。五被执行人应共同承担向桂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送办理桂林市七星区桂磨路英才科技园A-2地块科赛.智汇城小区x栋x单元xxx号房权属登记所需资料的义务。异议人朱竣麟、黄凤燕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8)桂0305执1364号裁定,恢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兴华

人民陪审员  刘 利

人民陪审员  黄志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