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983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住所地肥城市上海路074号。被执行人何慎利,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宋秀花,女,住肥城市。本院作出的(2014)肥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