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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1民初615号

张媛与范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媛;范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1民初615号

原告:张媛,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庆,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占峰,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原告张媛与被告范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景东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