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1民初615号
原告:张媛,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庆,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占峰,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原告张媛与被告范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景东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