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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91民初775号

张永平、钟平民间借贷纠纷其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4-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永平;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775号

申请人:张永平,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昌清,赣州市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钟平,男,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 张永平与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永平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永平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NAC655Z0119Q000007D)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钟平的银行存款65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

书记员  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