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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4执3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文智与被执行人陈宗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马文智;陈宗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124执3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文智,男,汉族,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执行人:陈宗吉,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文智与被执行人陈宗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宗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文智合伙投资款85000元,除当庭交纳执行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190元外,对剩余执行款55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马文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1124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思盛

审判员  李军保

审判员  张小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宣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