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222民初9599号

王磊、元素侠、宋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5-2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磊;元素侠;宋仕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222民初9599号

原告:王磊,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强,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元素侠,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宋仕华,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王磊与被告元素侠、宋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元素侠、宋仕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同村村民,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14日,两被告以开超市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心地善良的原告慷慨解囊,把积攒多年的积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两被告使用。后该款经原告多次找到两被告催要该款,两被告一拖再拖,拒不返还。无奈,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约定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元素侠、宋仕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7年5月14日,被告宋仕华通过胡某电话联系向原告王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宋仕华指定的元素侠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当时由于原告在太和县城,而被告宋仕华在老家太和县黄岗委会宋竹元,双方言明事后给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但被告宋仕华借款后,未给出具借条即外出,也未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催要未果。2019年11月15日,原告王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王磊举证的身份证,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胡某、宋某书面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磊与宋仕华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宋仕华借王磊款证据确实、充分,宋仕华应偿还所借款;庭审时,原告请求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无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宋仕华与被告元素侠系夫妻关系,亦无证据能够证明该笔借款系两被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元素侠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借王磊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4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息);

二、驳回原告王磊对被告元素侠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合计3320元,由被告宋仕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卫民

人民陪审员  袁建民

人民陪审员  李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