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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1刑初131号

玉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当事人
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11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玉某,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日被抓获,7月3日被刑事拘留,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辩护人郑光实,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子铭,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玉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玉某及辩护人郑光实、刘子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玉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其家中,使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经公安机关电子物证检查,在被告人玉某个人电脑上保存有公民个人信息6454组;2015年左右,被告人玉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其家中,使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网络账号和密码等信息约401条。2018年7月2日,被告人玉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玉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玉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曲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