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11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玉某,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日被抓获,7月3日被刑事拘留,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辩护人郑光实,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子铭,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玉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玉某及辩护人郑光实、刘子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玉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其家中,使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经公安机关电子物证检查,在被告人玉某个人电脑上保存有公民个人信息6454组;2015年左右,被告人玉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其家中,使用黑客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网络账号和密码等信息约401条。2018年7月2日,被告人玉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玉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玉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曲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