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27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陆廷华,男,布依族,1946年11月20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执行人:陆钦杰,男,布依族,1983年7月15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7执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陆钦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钦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钦杰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XXXXXXXXXXXXXXXXX1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8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秋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