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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5执319号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晓伟、郭云云、汪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蒋晓伟;郭云云;汪国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57847137W。

法定代表人:赵德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行长。

被执行人:蒋晓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郭云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汪国凤,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晓伟、郭云云、汪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蒋晓伟、郭云云、汪国凤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97351.7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3元、执行费289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蒋晓伟、郭云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34866.7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价值的财产; 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汪国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