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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2执2146号

王合朝、张灿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合朝;张灿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02执2146号

申请执行人:王合朝,男,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张灿民,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王合朝诉被执行人张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作出的(2017)豫1202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张灿民偿还原告王合朝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按年利率6%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张红军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灿民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张灿民未能按期履行,王合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电子送达),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灿民的银行两个账户有1631.71元的可用余额,本院已全额划拨,由于本案的执行费800元,本次执行的数额较小,现已将1631.71元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合朝。2、查明被执行人张灿民有别克牌汽车(车牌号:豫C×××××),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由于该车年代久远,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不要求执行该车辆。

三、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灿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2月11日送拘。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631.7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本金38367.2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灿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合朝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何江波

审 判 员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曹红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