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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执354号

张改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改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354号张改样、宋秋英:你与刘广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广付于二O一九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2018)豫162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账号:62×××47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联系人:王庆刚联系电话:13839******李辉1523880****本院地址:郸城县交通路西段邮编:47715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