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625执354号张改样、宋秋英:你与刘广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广付于二O一九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2018)豫162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账号:62×××47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联系人:王庆刚联系电话:13839******李辉1523880****本院地址:郸城县交通路西段邮编:47715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