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2民初1546号
原告:陈建光,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文丽建,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原告陈建光与被告文丽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陈建光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陈建光负担。
审判员 张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