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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3民初511号

赵某某与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3民初511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赵耀,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系原告赵某某叔兄弟。

被告:马某某,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尤梦梦,女,汉族,1995年3月30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系被告马某某妻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唐扬彪,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兴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