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74号 罪犯李冬冬,男,1970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赣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冬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获得考核分2980.1分,表扬5个。 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冬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