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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1774号

李冬冬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李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74号 罪犯李冬冬,男,1970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赣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冬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获得考核分2980.1分,表扬5个。 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冬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