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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81民初74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徐龙海、韩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徐龙海;韩春丽;徐福臣;徐付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81民初7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负责人曹继强,男,该行行长。被告徐龙海,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韩春丽,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徐福臣,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徐付林,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诉被告徐龙海、韩春丽、徐福臣、徐付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井坤

人民陪审员  孟凡荣

人民陪审员  惠 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圆圆

书记员徐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