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92民初697号
申请人:江苏晋星兄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
法定代表人:李温谊。
被
申请人:陈明华,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申请人江苏晋星兄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2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晋星兄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明华的银行存款1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3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文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健宏
书 记 员 孙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