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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81执异12号

陈福花与吉林省泓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省泓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福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81执异12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吉林省泓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庄广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吉林省泓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陈福花,女,1956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靖宇县。 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吉0681财保3号民事裁定。二O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吉林省泓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撤销(2019)吉068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陈福花在2019年1月22日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中,所涉及的位于临江市建国街茗儒庄园×号楼×单元401室,在2017年8月31日,我公司用临江市民族庄园6、8、9号楼与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现茗儒庄园6、8、9号楼和×号楼×单元401室的所有权仍归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本院查明:2019年1月22日,申请人陈福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临江市建国街茗儒庄园×号楼×单元401室房屋的予以查封。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吉068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吉林省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临江市建国街茗儒庄园×号楼×单元401室房屋。

本院认为,保全行为仅为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控制性手段。并非强制执行阶段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性手段,并非对保全行为标的的最终处置。故不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审查,而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可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保全复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2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只能提出复议而不能提出执行异议。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吉林省泓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于晓东

审 判 员  刘淑敏

人民陪审员  赵洪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芦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