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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执4485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王继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王继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4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

负责人:王建晖。

委托代理人:李贯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云成。

被执行人:王继超,男,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与王继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3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一、被告王继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借款本金329555元及利罚息0元(利罚息暂计至2019年4月28日,以后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继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律师费16500元。因王继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19年10月11日以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王继超邮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2.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6日、12月13日、2020年2月20日、3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继超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于2019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王继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于2019年12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继超名下位于新密市城区平安路南段西侧(祥和·新街坊)5号楼1单元13层1302(合同编号:15140061)的房产一处,但因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无处置权。5.于2019年11月20日经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密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信息。6.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具证明。证实在本案执行期间其多次寻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继超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洪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