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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9229号

深圳市龙华山咀头股份合作公司、林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山咀头股份合作公司;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922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山咀头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山咀头股份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某某物权保护纠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61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某某应履行支付房屋占用费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许林锋

审判员  尚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铭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