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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23执299号

赵天青与娄烦县辽庄康达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5-08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赵天青;娄烦县辽庄康达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娄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2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赵天青,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娄烦县村民。被执行人娄烦县辽庄康达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娄烦县静游镇辽庄村。法定代表人马维秀,合作社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天青与被执行人娄烦县辽庄康达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2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娄烦县三禾村镇银行的存款51199元,但因该账户涉及专项资金问题,暂不能强制扣划,我院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赵天青,申请执行人赵天青对此表示可以等账户资金可以使用后再扣划,现在可以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娄烦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3执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晋军审判  员 李建强

人民陪审员 段贵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茂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