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3行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进生,男,1945年7月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平均,男,194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伊川县,系单位推荐代理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伊川县人民东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刘旭舟,主任。委托代理人邢焕君,男,汉族,1958年7月9日生,住伊川县,系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学钦,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审第三人董福生,男,汉族,1942年9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董进生因与被上诉人伊川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董福生要求撤销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城信领【2017】1号文件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8行初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进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均,被上诉人伊川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邢焕君、李学钦,原审第三人董福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受理、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伊川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城信领(2017)1号文件是中共伊川县城关镇信访领导小组针对上诉人董进生及第三人董福生之间的信访事项做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董进生的起诉并无不妥,应予维持,董进生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王 艺
审判员 任海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