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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91执异34号

闫玉刚、任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玉刚;任明阳;郝丽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91执异34号异议人:闫玉刚。

委托代理人:闫玉山。

被执行人:任明阳。

被

申请人:郝丽燕。在本院执行闫玉刚与被执行人任明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闫玉刚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闫玉刚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闫玉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李永超

人民陪审员  贾玖山

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