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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20025号

李宁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澄;李宁;石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20025号

申请执行人:吕澄,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李宁,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石迪,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执行的吕澄与李宁、石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2017)京0108民初43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澄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吕澄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权利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8执20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