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2727执145号之一

韩井航、韩井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平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韩井航;韩井龙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27执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井航,男,汉族,1976年4月1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韩井龙,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本院作出的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7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井龙至今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井龙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xxxxxxxxxxx8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1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秋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