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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执1081号

刘振国、张新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振国;张新明;亢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国,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张新明,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执行人亢保平,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982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亢保平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