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国,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张新明,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执行人亢保平,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982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亢保平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