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5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立成,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万象悦文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4号楼407室。法定代表人邵丹宁,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立成与被执行人北京万象悦文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30.29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经传票传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故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相杰
审 判 员 宋旭阳
审 判 员 陈利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沈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