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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7民初405号

台前县副食品公司与刘某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前县副食品公司;刘某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7民初405号

原告:台前县副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红,职务经理。住所:台前县金水路**。

被告:刘某阔,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原告台前县副食品公司诉被告刘某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台前县副食品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前县副食品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台前县副食品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广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同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