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7民初405号
原告:台前县副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红,职务经理。住所:台前县金水路**。
被告:刘某阔,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原告台前县副食品公司诉被告刘某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台前县副食品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前县副食品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台前县副食品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广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同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