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02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士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士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邓某某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致使本案案件款46600元、诉讼费965元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光
审判员 王作祯
审判员 田广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