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朱建辉,男,1997年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彬,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徐於兰,女,1974年7月28日 申请执行人朱建辉与被执行人王彬、徐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0202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彬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运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