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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3号之三

朱建辉、王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建辉;王彬;徐於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朱建辉,男,1997年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彬,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徐於兰,女,1974年7月28日 申请执行人朱建辉与被执行人王彬、徐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0202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彬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运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