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9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被执行人杨汐,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亚东,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82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丁洋,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廖晓平,男,1995年12月30日出生。杨汐、孙亚东、刘建军(曾用名刘向东)、丁洋、廖晓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汐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执行人孙亚东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刘建军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丁洋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执行人廖晓平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五万四千零七十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汐名下车牌号为×××号汽车一辆,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亚东名下车牌号为×××号汽车一辆。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发出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函;此外,经调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书中退追缴罚金五万四千零七十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相杰
审 判 员 宋旭阳
审 判 员 陈利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