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豫13民终548号

武国晗、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国晗;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康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国晗,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女,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武国晗妻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93202509U。

法定代表人:田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朴,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5750770W。

法定代表人:王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朴,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国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康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武国晗于2020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国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国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国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牛晓

书记员马赟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