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国晗,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女,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武国晗妻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93202509U。
法定代表人:田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朴,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5750770W。
法定代表人:王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朴,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国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康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武国晗于2020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国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国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国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牛晓
书记员马赟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