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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27执65号之一

索方齐、李晓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平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索方齐;李晓玲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27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索方齐,男,布依族,1989年12月28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执行人:李晓玲,女,1973年5月24日,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7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晓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秋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