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27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索方齐,男,布依族,1989年12月28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执行人:李晓玲,女,1973年5月24日,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7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晓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秋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