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民初1284号
原告: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驻址:海阳市方圆街道147号。
法定代表人:邱有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何万助,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二112。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何万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被告何万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何万助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万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海阳日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袁向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势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