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执异5号 异议人陆叶,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壮族,住桂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科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桂林市七星区铁山路8号漓东科技新城铁山工业园508房。
被执行人: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3号1栋2-1号商场。
被执行人: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高新开发大厦1006号。
被执行人: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41号。
被执行人: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住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高新开发大厦1006号。 本院在执行陆叶与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叶对本院(2018)桂0305执1322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9年1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异议人陆叶、被执行人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听证,被执行人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通知未到庭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陆叶称,五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异议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99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共同履行向桂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办理桂林市高新区英才科技园英才路x栋x单元xxx号房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及支付未依法报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经法院执行后,五被执行人仅履行了支付部分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次要义务,违约金只计算到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期间,迟延履行金只计算到扣划的日期,却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报送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主要义务。而法院不应作出(2018)桂0305执1322号裁定,终结对本生效判决的执行。故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2018)桂0305执1322号裁定,恢复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9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虽然桂林市高新区英才科技园英才路x栋x单元xxx号房的买卖合同属我们五家公司共同与异议人签订,但是上述房产所属小区根据我们五家公司约定,属科创置业有限公司独立开发,报送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都在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手上,报送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义务应由科创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我们四家公司无法履行和完成。现该公司没人管事,我们四家公司已主动共同承担了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因此,法院作出(2018)桂0305执1322号裁定,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是正确的。
本院查明,因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行履行已生效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999号民事判决,异议人陆叶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共同履行向桂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办理桂林市高新区英才科技园英才路x栋x单元xxx号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及支付未依法报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支付违约金至2018年7月18日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2018年9月27日的给付义务。以上述房产属科创置业有限公司独立开发,报送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都在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手上,报送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义务只有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才能履行为由,未履行报送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义务。本院2018年12月5日以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桂林市高新区英才科技园英才路x栋x单元xxx号房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均无法交付为由,作出(2018)桂0305执1322号裁定,终结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9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异议人陆叶不服上述裁定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8)桂0305执1322号裁定,恢复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9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由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桂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送办理桂林市高新区英才科技园英才路16号9栋3-6-2号房权属登记所需资料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该义务属五被执行人共同义务。五被执行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桂林市高新区英才科技园A-2地块开发建议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申请执行人不具有约束力。五被执行人应共同承担向桂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送办理桂林市高新区英才科技园英才路x栋x单元xxx号房权属登记所需资料的义务。异议人陆叶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8)桂0305执1322号裁定,恢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民终9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兴华
人民陪审员 刘 利
人民陪审员 黄志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