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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3执761号

梁文平、申怀萍与刘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3-06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梁文平;申怀萍;刘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403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梁文平,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申怀萍,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洋,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梁文平、申怀萍与刘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402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文平、申怀萍6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刘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洋的存款共计60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宏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