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403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梁文平,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申怀萍,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洋,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梁文平、申怀萍与刘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402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文平、申怀萍6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刘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洋的存款共计60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宏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