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5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山丹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甘0725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的内容为:被告黄某某偿付原告李某某货款3540元,限于2018年8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限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二次送达均无人接收,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号码是空号。 2.本案立案后,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11月27日、12月19日、2019年1月31日、3月5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3.2019年1月14日,本院向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反馈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2019年1月31日,本院向山丹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山丹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调取了被执行人黄某某在本院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6.2019年2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予以公布(2019年第1期)。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50元,未能执行到位案款34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查询资料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享有的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虽登记房屋与车辆,但本案标的较小,不适宜处理被执行人的房产或车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适于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全部执结本案,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林
审判员 肖金玉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