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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81民初934号

贾道玉、田俊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贾道玉;田俊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81民初934号

申请人:贾道玉,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

申请人:田俊于,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贾道玉与田俊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贾道玉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田俊于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永城市黄口乡闫王庄村路西光辉社区1号楼一单元东户房产、一单元西户房产,二单元东户房产、二单元西户房产、三单元东户房产、三单元西户房产,共计六处房产,并用案外人葛建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道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田俊于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永城市黄口乡闫王庄村路西光辉社区1号楼一单元东户房产、一单元西户房产,二单元东户房产、二单元西户房产、三单元东户房产、三单元西户房产,共计六处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案外人葛建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豫N×××**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王 艳陪审员  刘 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海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