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4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弭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执行人:马某,宁夏固原市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申请执行人弭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81112.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0元,执行案件受理费17400元,均未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爱祖
审判员 段克宏
审判员 韩飞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