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324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被执行人:董立平,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被执行人:苏美侠,女,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县。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董立平、苏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皖132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
一、被告董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明借款本金69.1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苏美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3、本院到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泗县泗城镇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2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