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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恢54号

张颖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7-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张颖涛;纪晓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张颖涛,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纪晓喆,男,1990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张颖涛申请执行纪晓喆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字第0121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颖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纪晓喆给付案款38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纪晓喆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本院已执行案款1617400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纪晓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颖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纪晓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颖涛申请执行的给付案款3800000元,本院已执行案款1617400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纪晓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颖涛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纪晓喆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纪晓喆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颖涛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颖涛发现被执行人纪晓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云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