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2964号
原告:象山甬隆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爵溪东塘。
法定代表人:陆其林,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娟,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源慧,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赫名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柯桥大道1227号钻石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钱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萍,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甬隆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赫名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象山甬隆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甬隆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甬隆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834元),由原告象山甬隆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海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燕萍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