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637号 罪犯林泽畅,男,1987年3月4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泽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3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林泽畅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闽01刑更6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泽畅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8年12月,考核期内获得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林泽畅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林泽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泽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