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303民初1304号

吕自应与杜学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8-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自应;杜学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303民初1304号

原告:吕自应,男,汉族,1968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存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杜学群,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克连,女,汉族,1967年4月16日生,住址,系被告杜学群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吕自应与被告杜学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诉至本院,2017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6)豫1303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3民终59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豫1303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将此案发还本院重审。2018年3月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自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存辉,被告杜学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克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自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69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建房,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了工钱的计算方式等。原告于2015年7月组织人员施工,2015年9月完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1-3层以顶计算平方,每平方165元,地基6000元,女墙每平方60元”,完工后经实际测量每层建筑面积212平方米,三层共计636平方米,共计104940元,女墙按100平方米计价6000元,地基6000元,以上三项共计116940元,被告在2015年7月支付一笔33500元费用后,一直拖欠不予支付。

被告杜学群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建房期间已经完全按照合同支付将近100000元。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女墙、地基、及室外散水,被告另找他人完成支出30000余元。原告在建房中多方面未按照要求建造,既未按期完工,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各种损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中旬,原告吕自应与被告杜学群达成为其在南阳高新区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赵营村赵营组建房的意向。2015年7月17日开工建设。2015年7月29日,在第一层建好后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补签了《承包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甲方承建房屋,乙方承包工程,一、住宅楼工程;二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工期;

三、承包价格:1-3层以顶计算平方,每平方165元,地基6000元,女墙每平方60元;

四、每层现浇以后按造价80%付款;

五、主体和粉墙完工以后,地基1-3层和女墙1个星期内付清;

六、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乙方付主要责任;

七、以上甲乙双方同意以后签字生效。备注:地基以外工程另计。甲方:杜学群乙方:吕自立,2015年7月29日。”在工程施工后期,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原告未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吕自应与被告杜学群的工程款纠纷,经双方的共同亲戚高建军进行调解,因双方差距2万元,调解意见是让被告给原告拿1万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承包合同、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在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出示或宣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本案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吕自应与被告杜学群自愿签订关于建设房屋的承包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虽未完成约定建设该房屋的全部工程量,但对其实际施工的部分,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至于被告下欠原告的工程款数额,因原、被告均承认该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且关于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双方陈述不一致,原告据此主张下欠工程款,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待原、被告双方完成该工程的最终结算后,若有纠纷,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自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4元,由原告吕自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业

审 判 员  景 坤

人民陪审员  秦世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