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83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劫罪,2018年12月2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刘某2(现身份不详)在黄骅市工地南侧一集装箱样式房屋内利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子、壁纸刀等工具盗窃屋内电缆等物品。11时许,王某开门取设备时,将正在实施盗窃的郑某某堵在屋内,郑某某见状欲逃跑,便持液压钳子对王某进行威胁,在控制郑某某的过程中,王某右手被郑某某用壁纸刀划破,而后王某工友刘某1赶到现场。与王某一起将郑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损失电缆等物品的价值3570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陈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郑某某之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新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失主王某经济损失3570元,没收郑某某犯罪时使用的手电筒一个、白色手套一只、匕首一把、壁纸刀一把、液压钳子一把、壁纸刀片一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王某损失3570元;没收郑某某犯罪时使用的手电筒一个、白色手套一只、匕首一把、壁纸刀一把、液压钳子一把、壁纸刀片一盒。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夏丽萍
审 判 员 胡建英
人民陪审员 刘宝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