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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9民终1512号

刘付正亨、刘付国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1-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付正亨;刘付国儒;刘付伟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9民终1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付正亨,男,汉族,1945年10月17日出生,住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钊,化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付国儒,男,汉族,1927年1月7日出生,住化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付伟德,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霖,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付正亨因与被上诉人刘付国儒、刘付伟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钊以及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付正亨上诉请求:1、撤销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受损的原因力为20%不合理、不公平、不客观。2017年02月17日,被上诉人刘付伟德在距离上诉人房屋约4.1米挖井抽水,造成上诉人的房屋倒塌。经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结论:被上诉人刘付伟德打井行为与上诉人刘付正亨房屋的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并导致房屋墙体出现开裂、坍塌的现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被上诉人刘付伟德打井抽水行为对上诉人房屋受损的原因力为20%。上诉人的房屋一直以来都是完整无损,自被上诉人打井抽水后,房屋出现开裂损坏,直到倒塌,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的打井抽水行为引起的,被上诉人应承担100%的责任,而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被上诉人承担20%责任不合理、不公平、不客观。

二、原审法院对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受损房屋损坏工程司法鉴定不应予以采信。1、应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价格进行评估,而不是对房屋损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化州市中垌镇白鸠地村刘付正亨房屋损坏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书》没有复核人的签章。3、《化州市中垌镇白鸠地村刘付正亨房屋损坏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书》的第4页至30页没有鉴定人员的签章。4、《化州市中垌镇白鸠地村刘付正亨房屋损坏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书》没有附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两个鉴定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原审法院对鉴定费用及受理费分配承担严重不公。上诉人支付鉴定费用15000元,原审法院按鉴定部门确定的因果关系和原审法院认定的原因力比例大小,确定上诉人承担鉴定费用的80%,明显是不公平,既然确定具有因果关系,那么所有的鉴定费用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支付鉴定费用26000元,原审法院却要上诉人承担70%的鉴定费用,明显对上诉人不公。案件受理费3071元,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2988元,而被上诉人承担83元,对上诉人明显不公。

四、本案的判决结果,上诉人的房屋非但没有得到合理赔偿,而且还让上诉人承受经济损失。经过鉴定部门鉴定,上诉人的房屋倒塌与被上诉人的打井行为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鉴定支付15000元鉴定费用,还要承担2988元的案件受理费,以上合计:17988元;而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房屋损失费14623.08元。在本案中,上诉人的房屋非但没有得到合理赔偿,而且还令上诉人承受3364.92元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刘付国儒、刘付伟德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刘付正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损失叁拾万柒仟柒佰捌拾壹圆伍角伍分整(307781.55元)及鉴定费(15000元)给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付正亨与被告刘付国儒、刘付伟德都是化州市中垌镇白鸠地村人,原告刘付正亨的房屋位于化州市中垌镇××号,被告刘付国儒、刘付伟德的房屋在原告房屋的西北角。原告房屋建于1993年及1994年年间,房屋为单层建筑,毛石砌筑基础,石灰砂浆红砖墙180厚墙体,水泥砂浆地面装修,内墙面抹灰,外墙面为清水墙面,房屋分为老旧栋钢筋混凝土屋面平顶房、中间栋钢筋混凝土屋面平定房及土瓦房三部分,老旧栋及中间栋为钢筋砼屋面板,屋顶楼梯间为石棉瓦屋面,右则栋为土瓦房屋面,建筑面积共251.16平方米。2017年2月17日,被告刘付伟德在原告刘付正亨房屋北方向约4.1米的位置挖水井抽水,挖水井的深度约为22米,水井口直径约18厘米。同年2月25日,原告的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并导致墙体开裂、坍塌现象,但井的周围被告的房屋,以及原告房屋西边的房屋均没有出现受损现象。原告认为是被告打井抽水造成的,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不同意。2017年4月21日,经化州市中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甲方刘付正亨以乙方刘付伟德打井造成地质下沉房屋破裂为由,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而乙方认为甲方的房屋损坏与自己打井无关不承担房屋损坏赔偿,经中垌镇综治办、司法、村建、安监、村委等部门多次派员召集双方调处无效,现一致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甲方的房屋损坏是否与乙方刘付伟德打井有关,因乙方无承认有责任,因此,必须有权威的资质部门确认之后,由法院判决裁定;

二、乙方主张甲方房屋损坏与自己打井无关,如果甲方认为是乙方的责任,甲方申请有资质权威部门认定,申请费用暂由甲方负责。双方达成协议后,2017年5月13日,原告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被告在房屋北方约4.0米位置挖井抽水,是否对该房屋造成影响、损坏程度及现时的安全状况进行房屋安全鉴定。2017年5月23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目前房屋出现的主要表现:1、墙体有开裂现象;2、墙体有坍塌现象、地面有开裂和下沉现象;3、墙体、天面板有渗水现象;4、抹灰层有开裂现象;5、木屋架木檀条有腐蚀、老化现象。原因分析:该房屋北方向挖井抽水行为可导致该房屋地基基础的地上水产生流动或水位下降现象造成了该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因此对该房屋的第1、2点损坏有重要影响因素。处理意见:因该房屋已严重损坏,局部有坍塌现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对地基基础的加固维修费用过大,适修性差,建议对房屋拆除处理。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0元给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2017年5月27日,原告委托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化州市中垌镇××号房屋拆除重建价格进行评估。2017年6月13日,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化州市中垌镇××号房屋拆除重建价格为人民币叁拾万柒仟柒佰捌拾元伍角伍分整(307781.5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5000元给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2017年6月28日,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刘付伟德赔偿房屋损失叁拾万柒仟柒佰捌拾壹元伍角伍分整(307781.55元)及鉴定费1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付伟德申请追加刘付国儒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刘付国儒参加诉讼后,申请鉴定打井抽水行为与原告房屋损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同时,申请房屋损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来,因鉴定机构无法对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刘付国儒申请撤回该项申请。2017年8月22日,一审法院委托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2017年11月25日,该公司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检查、检测情况:对井进行测量打井位置位于房屋北侧,距离约为4.1米;对房屋转角进行检测,部分测点垂直度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对房屋地基基础进行检测,房屋局部室内、外地面及墙脚存在明显的分离及沉陷现象;对房损坏情况检测,部分墙体出裂缝、坍塌、渗水发霉,木屋架存在腐朽、开裂、断裂现象,室外南侧屋檐西部存在混凝土保护层脱落、钢筋裸露锈蚀现象。原因分析:主要受损现象为墙体开裂、倒塌及房屋室内地面开裂、下沉、积水;该房屋墙体出现开裂、倒塌现象主要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根据现场询问情况,该房屋所在区域之前作为鱼塘使用,房屋基础为毛石砌筑的浅基础;被告挖井抽水处离原告房屋约4.1米,井深约22米。综上所述,被告挖井时引起的土体扰动、被告通抽水引起的地下水位产生变化及原告房屋自身地基不均匀沉降综合导致原告房屋地基基础的稳定受到影响。鉴定结论:经对现场检查情况结合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打井行为与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并导致墙体开裂、坍塌现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给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2018年1月15日,一审法院院委托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损坏工程司法鉴定,2018年4月10日,该公司作出原告房屋损坏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原告房屋损坏工程造价为149115.41元。被告支付鉴定费11000元给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价格评估报告书、鉴定费发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证明,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一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价格评估报告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案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还有一审法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应受法律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不动产的活动中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本案原告的房屋出现墙体开裂、倒塌及房屋室内地面开裂、下沉、积水等受损现象,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勘查,双方对该事实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本案双方主要争议如下:第一,被告的主体问题。2017年2月25日,原告的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并导致墙体开裂、坍塌现象。原告认为是被告刘付伟德打井抽水造成的,要求被告刘付伟德赔偿,但被告刘付伟德不同意。2017年4月21日,经化州市中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原告、被告刘付伟德双方进行调解,经中垌镇综治办、司法、村建、安监、村委等部门多次派员召集双方调处无效,双方达成协议一致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原告房屋受损至有关部门多次处理,刘付伟德对打井抽水的事实都没提出异议,后来还达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协议,在协议中没有注明是刘付伟德是受被告刘付国儒委托处理纠纷,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是被告刘付伟德打井抽水。刘付国儒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第二,房屋的安全鉴定和价格评估问题。2017年5月13日,原告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付伟德在原告房屋北方约4.0米位置挖井抽水,是否对该房屋造成影响、损坏程度及现时的安全状况进行房屋安全鉴定。2017年5月27日,原告委托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化州市中垌镇××号房屋拆除重建价格进行评估。原告上述鉴定、评估均是原告单方行为,并没有征得被告刘付伟德的意见,现刘付伟德提出同时期在打井位置附近建的房屋并没有出现受损现象,并提供了现场照片为证,因此被告申请对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因原告的房屋是部分受损,原告单方申请对房屋拆除重建价格进行评估不合理,故被告申请对受损房屋进行损坏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也予以准许。2017年8月22日,一审法院委托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2018年1月15日,一审法院委托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损坏工程司法鉴定。两个鉴定机构均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过公开选定的,委托程序和鉴定程序合法,这两个鉴定机构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均经过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区分过错、适用法律的有效依据,故一审法院对这两个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均予以采信。第三,过错责任大小认定问题。原告房屋主要受损现象为墙体开裂、倒塌及房屋室内地面开裂、下沉、积水,这些现象主要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原告房屋所在区域之前作为鱼塘使用,房屋基础为毛石砌筑的浅基础。被告刘付伟德挖井抽水处离原告房屋约4.1米,井深约22米,水井口直径约18厘米。综上情况,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分析认为,刘付伟德挖井时引起的土体扰动、被告通抽水引起的地下水位产生变化及原告房屋自身地基不均匀沉降综合导致原告房屋地基基础的稳定受到影响。最后认定刘付伟德打井行为与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并导致墙体开裂、坍塌现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机构不能对被告打井抽水导致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大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结合被告打井周围的房屋均没有出现受损现象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刘付伟德打井抽水行为对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力为20%。第四,赔偿项目范围及数额问题。原告的房屋受损,经一审法院委托的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损坏工程司法鉴定,原告房屋损坏工程造价为149115.41元。原告房屋出现受损后,双方经有关部门调处,一致同意原告申请有资质权威部门认定,申请费用暂由原告负担,故原告为了鉴定支付鉴定费共15000元也是原告损失。原告的房屋损失和鉴定费损失共164115.41元。按鉴定部门确定的因果关系和一审法院认定的原因力比例大小,被告刘付伟德应赔偿损失32823.08元(164115.41元×20%)给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准许被告刘付伟德申请重新鉴定,刘付伟德共支付了鉴定费26000元,原告应承担18200元(26000元×70%)。两者相抵减,被告刘付伟德尚应赔偿损失14623.08元(32823.08元-18200元)给原告。被告应赔偿的数额,一审法院只是按法律事实来进行合理分担的,原、被告作为邻里,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处理相邻关系中有分歧是正常的,但应理性对待,既然双方都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也应该相信法律,不必把矛盾激化、扩大,以免影响子孙后代。综上所述,对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刘付伟德于本判决生效六日内赔偿房屋损失费14623.08元给原告刘付正亨。

二、驳回原告刘付正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2元减半收取为3071元(原告缓交),由原告刘付正亨承担2988元,被告刘付伟德承担83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刘付正亨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刘付正亨的上诉,综合诉辩各方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刘付国儒、刘付伟德打井行为对上诉人刘付正亨房屋受损的原因力大小该如何确认?2、涉案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房屋损坏工程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可否作为定案依据?3、原审判决对本案鉴定费用及受理费所作的分配承担是否得当?关于焦点一,本案中,涉案房屋受损原因业经一审法院公开摇珠选定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了保顺鉴字[2017]第xx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认为刘付国儒的打井行为与刘付正亨房屋的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并导致房屋墙体出现开裂、坍塌的现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该鉴定报告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在目前法律制度框架下,对于房屋受损原因有赖于专业机构的判断,而对于受损原因力大小的确认则属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原审法院结合鉴定报告结论以及本案案情分析,酌定被上诉人的打井行为对上诉人房屋受损的原因力为20%,判令被上诉人承担20%的过错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焦点二,经查,涉案《化州市中垌镇白鸠地村刘付正亨房屋损坏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书》系由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该鉴定机构经一审法院公开摇珠选定委托,鉴定过程中进行了现场勘查、征询了当事人意见、调阅了相关检材资料,并绘制图纸作为参考依据,鉴定报告书中详细列明了项目概况、鉴定依据、鉴定情况说明、鉴定结果、报告附件等全过程,委托程序和鉴定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虽然对涉案鉴定报告存疑,但一审没有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说明,亦没有对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来评定该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至于上诉人认为涉案鉴定报告没有复核人签章、第4至30页没有鉴定人员签章、没有附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鉴定人员执业证书的问题。经查,该鉴定报告已由审定人最终签章审定,审核人员是否签章并不影响鉴定报告的效力;鉴定报告书中第4至30页仅系鉴定结论的附件说明,是否有鉴定人签章并不影响该鉴定报告的整体效力;上诉人所称的鉴定报告没有附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鉴定人员执业证书的问题,一审已经作了释明并要求补充,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关于焦点三,鉴定费用及受理费都是诉讼成本的必要支出,均属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原审根据鉴定部门确定的因果关系及认定的原因力大小、承担责任比例而确定双方承担鉴定费用和受理费的比例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42元,由上诉人刘付正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辉球

审判员  潘泽茂

审判员  阮树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小群

书记员梁敏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