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1执410号-49
申请人:龙口市南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国栋。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国栋在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50.16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国栋在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7435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金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衣田甜 来源:百度“”